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的通知

豫市监办〔2024〕14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并就有关工作强调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锅炉生产单位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督促各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锅炉产品能效测试制度,确保锅炉产品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并对锅炉产品的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负责。鼓励锅炉制造单位提供与锅炉相匹配的辅助设备及环保设施。

 

  二、落实锅炉检验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对锅炉设计文件未标明设计热效率、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等信息或不符合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锅炉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要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测试结果不符合节能环保指标要求的,不予实施监督检验。

 

  三、落实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对不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的锅炉,不得接受安装告知,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限制新建分散化石燃料锅炉。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对列入淘汰类的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对列入限制类的锅炉,不得办理新建锅炉的使用登记,不再对未按要求实施改造的锅炉开展定期检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效落后老旧锅炉淘汰、节能降碳减污改造、非冷凝天然气锅炉禁入市场等工作。

 

  附件:1.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

 

  一、限制类的锅炉

 

  1.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

 

  2.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

 

  二、淘汰类的锅炉

 

  1.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

 

  2.固定炉排燃煤锅炉;

 

  3.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4.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附件2地址:

https://www.samr.gov.cn/tzsbj/tzgg/bgtwh/art/2024/art_a8f8173324394200b3b5e99bc5e806ef.html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638号),加快新建锅炉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存量锅炉更新改造,持续提高锅炉运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理清政策法规和目标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等政策法规。
    按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小型电站锅炉和在役时间超过15年老旧低效工业锅炉淘汰工作;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全域以及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限制新建分散化石燃料锅炉。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对列入淘汰类的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对列入限制类的锅炉,不得办理新建锅炉的使用登记,不再对未按要求实施改造的锅炉开展定期检验。
    二、严把新建锅炉准入关
    (一)落实锅炉生产单位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督促各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锅炉产品能效测试制度,确保锅炉产品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并对锅炉产品的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负责。鼓励锅炉制造单位提供与锅炉相匹配的辅助设备及环保设施。
    (二)落实锅炉检验机构技术把关责任。指导各锅炉检验机构加强能效测试和检验能力建设,确保设计文件鉴定、能效测试和检验质量。对锅炉设计文件未标明设计热效率、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等信息或不符合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锅炉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要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测试结果不符合节能环保指标要求的,不予实施监督检验。
    (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对不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的锅炉,不得接受安装告知,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要求,制定本地区锅炉使用负面清单,明确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和需要淘汰注销的锅炉类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系统,对负面清单内的锅炉予以限制。
    三、支持在用锅炉技术创新与更新改造
    (一)推动锅炉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探索特种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沙盒监管”新模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对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锅炉,或者通过优化参数、优化燃料结构、采用新型热力循环等方式提高绿色低碳水平的锅炉,要引导相关单位争取科技、首台(套)等政策支持。对于采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进行再制造的锅炉及其部件,各锅炉检验机构要严格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保证再制造锅炉及其部件产品质量。
    (二)支持锅炉更新改造。《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明确了支持锅炉更新改造、老旧锅炉淘汰、生产工艺改进的政策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支持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开展锅炉更新改造。联合相关部门,指导相关企业利用绿色金融工具,推动锅炉设备和技术升级。围绕节能降碳、超低排放等方向,依托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锅炉更新改造。同时,防范化解锅炉产品在绿色低碳转型升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新安全风险,确保锅炉使用安全。
    四、持续提高锅炉运行管理水平
    (一)落实使用管理责任。推动锅炉使用单位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按照《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的要求,开展定期能效测试,提高使用环节能效管理水平。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锅炉重新使用,防止死灰复燃。督促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按要求进行检验,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违法使用、违章操作。注重发挥基层市场监管所和检验机构作用,对锅炉使用区域和环境进行甄别,更加精准识别并制止锅炉违法使用行为。
    (三)运用智慧监管。采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典型带动等方式,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数据监测信息化服务平台,提高锅炉智能化运行管理水平。鼓励能效测试机构利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将锅炉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及时上传、更新。
    (四)开展示范试点。支持锅炉使用单位开展运行管理示范,引导锅炉使用单位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鼓励支持锅炉使用单位优先选用提供全生命周期专业化管理的锅炉,扩大优质锅炉产品和服务供给。选取锅炉生产或使用单位开展试点,推动锅炉能效和碳排放等方面的专业化技术服务,提升锅炉能效和碳排放监测、核算和评价水平。
    五、持续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一)加快标准制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将充分发挥标准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工业锅炉能效综合评价技术规范》《锅炉碳排放测试与计算方法》《生物质锅炉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提高锅炉热效率、系统能效等指标要求,优化锅炉能效和碳排放测试、碳足迹评估等方法,明确燃烧控制要求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限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推动锅炉领域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
    (二)完善安全技术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将修订《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锅炉安全技术规程》,明确锅炉正常水位水容积的测定方法,解决锅炉材料应用等问题,优化锅炉产品性能指标,进一步强化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监管模式,从源头提升锅炉本质安全和绿色低碳水平。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聚焦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大力开展宣传引导,面向市场监管系统、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开展宣贯,鼓励将《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二)强化部门联动。要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推进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本地区是否属于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开展锅炉底数摸排,完善并动态更新锅炉清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效落后老旧锅炉淘汰、节能降碳减污改造、非冷凝天然气锅炉禁入市场等工作,严格落实锅炉淘汰相关要求,对淘汰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不再实施定期检验。
    (三)发挥示范作用。鼓励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锅炉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路径。组织有基础、有条件、有意愿的地方开展先行试点示范,探索有效方法和有益经验,力争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模式。组建专家团队,在试点示范建设中提供技术指导。强化目标考核,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总结归纳不同地区的发展成果,以点带面逐步形成适合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新模式。
    (四)及时总结上报。要及时做好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总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每年12月1日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年度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3地址: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zsbs/art/2024/art_40d7ae35f6504e66a22496c18acad0e1.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特设发〔202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为契机,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事故隐患多的落后设备,推动设备更新、质量提升、技术升级,不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水平,集中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锅炉更新。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对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固定炉排燃煤锅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等列入淘汰类的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等列入限制类的锅炉,支持使用单位开展更新改造,鼓励采用各类热泵机组进行替代。对超过使用寿命的燃煤锅炉和换热器,鼓励使用单位更新改造;无法立即更新改造的,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对运行效率低于《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能效限定值和《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20)能效2级的工业锅炉,支持使用单位开展更新改造,一体化提升安全节能环保水平。
(二)推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更新。按照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装置、设备禁止类、淘汰类、限制类目录,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有序退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安全风险高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配合燃气主管部门推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更新改造安全隐患较多的充装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点更新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的50公斤气液双相液化石油气钢瓶;鼓励更新未列入《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规格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三)推动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将依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1997)及更早标准制造的在用电梯更新改造为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电梯。鼓励参照《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GB/T 24804—2023)、《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 31821—2015)等标准,对老旧住宅电梯或其部件实施更新或技术升级。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引入住宅领域专业电梯使用管理新模式,探索培育包含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等全包式服务的电梯使用管理经营主体,破解住宅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市场短期博弈困境。
(四)推动老旧客运索道更新。依法淘汰使用15年的抱索器和夹索器。支持景区内吊椅式索道更新为吊厢索道。支持累计运行时间达到4万小时或使用达到15年及以上的客运索道按照《客运索道重大修理的技术要求》(GB/T 34368—2017)等相关标准,对驱动迂回装置、索轮组、减速机、运载工具等重要部件进行拆解式检查,推进大修或更换工作。鼓励使用年限较长的客运索道开展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升级,提升索道运力、安全性能和乘坐舒适度。鼓励客运索道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装备发展,进一步提升索道装备制造水平,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
(五)推动大型游乐设施更新。依法淘汰达到设计使用期限、无继续使用价值的大型游乐设施整机或主要受力部件。督促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要求的悬崖秋千、滑索等设备加快整改,引导更新升级。支持长期服役特别是延期使用的过山车等高风险大型游乐设施更换车辆、承载系统、驱动制动装置或整机更新。支持将依据《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2008)及更早标准制造的在用大型游乐设施更新为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设备。督促制造单位严格规范延期设备安全评估行为,对设备进行全面拆卸检查、测试、试验并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依法承担售后服务、技术指导、定期回访检查、风险提示、缺陷召回等质量安全责任。
(六)推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更新。以冶金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以及高工作级别起重机械等为重点,有序推进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更新。支持对钢铁、冶金、水泥等行业环境恶劣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实施智能化改造。加大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先进产品和技术推广力度,鼓励应用高强度钢和智能网联、集成传动、整体加工等技术,提升高可靠性、智能化、绿色化产品供给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排查联动。依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数据,梳理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对发生过事故、安全隐患多的老旧设备予以标注,及时对淘汰、更新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变更手续,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快实施特种设备更新立项、审批等工作,推动本地区特种设备更新任务落地。
(二)优化服务保障。鼓励使用单位约请生产单位、技术机构开展相关安全评估,对老旧设备提出合理化更新、改造或大修建议。严格实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强化技术把关,保障更新设备质量安全;按照“安全、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促进特种设备更新稳妥推进。
(三)完善法规标准。发挥法规标准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加快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能耗、检验、检测等法规制修订,完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促进淘汰老化严重、运行故障多的超期服役设备或主要部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四)强化示范引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愿、有序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使用单位积极争取相关支持政策,制定合理的更新改造升级计划,引导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推广使用特种设备先进产品和技术。

 

所以综上所述,企业选择蒸汽锅炉或者合规蒸汽发生器设备时,建议选择合规免监检的燃气蒸汽发生器设备(设备几何全水容积小于30升,从设备补水端到出蒸汽口的全部水容积小于30升),大西蒸汽发生器(燃气款0.5蒸吨-2蒸吨)全部符合超低氮环保、免报装、免监检、免办理锅炉使用手续,而且节能省燃气,每吨蒸汽可节约18-20方天然气,每吨蒸汽成本可在300元以下。